

信息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会配资
(官网原文:https://cdzj.chengdu.gov.cn/cdzj/c150805/2025-10/28/content_a3a20aa6bbbc46af997cbcb0110ec636.shtml)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产测绘机构管理,提高房产测绘成果质量水平,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我局修订形成了《成都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7日
成都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产测绘机构管理,提高房产测绘成果质量水平,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审核、评价、发布、应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对象资格)房产测绘机构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产测绘活动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具有取得相应房产测绘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并在成都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上取得信用信息评价资格。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政策及标准,指导、监督全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承办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职能范围内发现的房产测绘机构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工作,以及向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提供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信息和质量考评信息等。
第五条(适时调整)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评估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应用情况,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信用信息构成)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的评价内容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由房产测绘机构名称、测绘资质、从业人员情况、房产测绘作业业绩等信息构成。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房产测绘机构获表彰奖励、成果质量考评优秀及其他对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房产测绘机构违反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或成果质量考评不合格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审核
第七条(采集途径)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房产测绘机构诚信申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日常审核(考评)、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采集反馈的信息、公众投诉、媒体公开披露、房产测绘协会自律自查等反映并查实的信息。
第八条(采集部门)信用信息采集坚持“谁提供、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由房产测绘机构诚信申报;不良行为信息由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
第九条(基本信息)在成都市开展房产测绘活动的房产测绘机构应在信用管理平台自主注册账号,填报基本信息,上传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等材料。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12个月为周期作为一个信用信息评价年度。房产测绘机构应于评价年度结束后及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更新。其中,测绘资质、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房产测绘机构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管理平台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条(良好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由房产测绘机构通过信用管理平台申报、录入。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采集房产测绘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海会配资,并于采集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审核)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在房产测绘机构申报完成后由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区(市)县的,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应自信息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征询;相关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询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提供本部门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信息和质量考评信息等。
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录入的不良行为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三条(告知)按照“谁采集、谁告知”的原则,不良行为信息应在采集后2个工作日内由采集部门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异议申请途径告知房产测绘机构。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示、异议
第十四条(公示)房产测绘机构的信用信息于审核通过后次日在信用管理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五条(异议)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信用信息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或信用管理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对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的异议申请由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受理、核实,对不良行为信息的异议申请由该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部门负责受理、核实。受理部门应于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或通过系统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复查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书面回复。如异议处理情况复杂、争议较大,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5个工作日基础上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经审核确认信用信息有误的,对该条信用信息不予评价;确认无误的,信用信息生效。审核结果由受理部门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修复
第十六条(评价)信用信息于生效之日由信用管理平台进行评价。房产测绘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分值按照《成都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1)进行评价计算,即信用信息评价分值=基本信息分值+良好行为信息分值-不良行为信息分值,最高分值为100分,最低分值为0分。
第十七条(评价期限)信用信息评价分值实行评价期限动态记分。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评价期限为12个月,不良行为信息评价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评价期满后取消相应加分、扣分,记入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房产测绘机构的信用等级设置为A、B、C、D四级,按信用信息评价分值动态评级,评级结果在信用管理平台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信用等级、生效的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修复情况、分级管理措施等。
A级:信用信息评价分值为90分至100分的,为信用优秀等级。
B级:信用信息评价分值为70分至89分的,为信用良好等级。
C级:信用信息评价分值为60分至69分的,为信用合格等级。
D级:信用信息评价分值为60分以下的,为信用较差等级。
对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价为D级:
(一)因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及省标准、规范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三)伪造、篡改测绘成果(含“多测合一”成果)审核二维码;
(四)信用等级C级专项质量监管期间发生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考评不合格的;
(五)在“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中房产测绘机构被冻结或撤除。
第十九条(信用修复)信用信息评价生效后,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和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允许房产测绘机构通过主动纠正不良行为等方式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修复。房产测绘机构在不良行为信息生效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佐证资料,逾期不予修复。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修复申请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已纠正不良行为的,予以修复。相关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有关修复情况记入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评价资格暂停)具有以下情形的,暂停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评价资格:
(一)测绘资质证书期满失效、注销资质的;
(二)基本信息到期失效且未完成信息更新;
(三)一个评价年度内未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成果审核。
信用信息评价资格暂停后,房产测绘机构可在信用管理平台中申请基本信息更新,或待首次提交成果之日恢复评价资格。
第六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应用)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对房产测绘机构实施分级差异化管理。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产测绘机构予以激励;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施常规管理;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产测绘机构加强监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房产测绘机构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信用激励)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要件审核;
(二)房产测绘成果事中、事后质量考评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5%;
(三)在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推介。
第二十三条(常规管理)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施常规管理:
(一)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施测单位资格、成果数据格式适用性、楼栋界址点位置、面积测算技术依据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时限与“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规范性审核时限保持一致;
(二)房产测绘成果事中、事后质量考评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15%。
第二十四条(加强监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产测绘机构加强监管,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之日起设置为期6个月的专项质量监管期,对申请审核的全部房产测绘成果实施事中质量考评,考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考评期间成果审核流程暂缓;
(二)专项质量监管期不因信用等级升级而终止;
(三)专项质量监管期结束后信用等级仍为C级,房产测绘成果事中、事后质量考评抽取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五条(重点监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房产测绘机构重点监管,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之日起设置为期12个月的专项质量监管期,对申请审核的全部房产测绘成果实施事中质量考评,考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考评期间成果审核流程暂缓;
(二)专项质量监管期暂停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更新,期间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入机构信用信息档案,专项质量监管期结束后以当前有效信用信息评分评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联合监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将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与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共享。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机制组织对全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监督责任)履行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管理职责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应落实专人负责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盈策略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